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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奸尸犯罪,女子盗尸出售也犯罪

摘要男子奸尸犯罪,女子盗尸出售也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侮辱尸体罪,是选择性罪名。盗...

男子奸尸犯罪,女子盗尸出售也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侮辱尸体罪,是选择性罪名。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之行为。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

本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不管什么情况,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016年9月的一天,沈阳一女子去送女儿补课。经过一个路口时,两辆大货车相撞。一辆货车侧翻,一车煤把来不及躲避的母女掩埋。路人纷纷上前救人,最终只救出了小女孩,妈妈却永远地离去了。
女子的丈夫得到消息后痛不欲生,他不忍心妻子就这样死去,便委托化妆师给妻子进行了精心的化妆,给她换上漂亮的衣服,使妻子比生前更加漂亮。然后,丈夫按照习俗和殡仪馆的要求,送妻子的遗体进入停尸房,等待火化的日期。

第三天是妻子的火化日期,丈夫一大早来的殡仪馆。当他来见妻子最后一面时,却发现妻子的遗体侧翻,上衣凌乱,裤子被拉到小腿处,手链与脚链都被扯断了,两腿间还有不明液体的痕迹。丈夫判断:妻子的遗体可能遭到了侵犯。
愤怒的丈夫质问殡仪馆的现场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却说:“你妻子的遗体没有问题,不要耽误时间了,赶紧火化。”

丈夫见妻子的遗体被弄的不明不白,说什么也接受不了。他找到殡仪馆的领导,质疑道:“我妻子的事情不弄明白,我不会同意将她火化的。我现在就报警,我必须给亡妻讨个说法。”

警察接警后立刻赶到现场,并对女子的遗体进行检查,确认该女子的遗体遭到了性侵。警察仔细查看了殡仪馆的监控视频,发现该女子的遗体送入停尸房的第二天,有一个男子遮挡面部进入了停尸房,在里边停留了16分钟。警察判断:该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不排除是殡仪馆内部员工所为。

殡仪馆的领导说:“我们员工的素质都很高,根本不可能做那种事情。停尸房的门没有上锁,社会人员趁虚而入的可能性也有。”

警方经过周密排查,发现一社会人员高某有作案嫌疑,便将其抓捕。面对警察的审讯,高某对侵犯女子遗体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高某22岁,是社会闲散人员。他交代说:“我是看到了死者遗体的第一眼,就被她的漂亮吸引了,以致于我整个夜里辗转难眠。第二天,我便去了殡仪馆对女子的遗体实施了侵犯行为。”高某同时还交代,他不是第一次做这样的事情了。

依照法律规定,高某的行为构成“污辱尸体罪”。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后,将高某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依法审查案件,并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法院经对本案审理后,以侮辱尸体罪判处高某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根据法律规定:人去世后,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自然丧失,死者的遗体不可以被毁损、猥亵、违背传统或宗教习惯、出卖、非法使用等方式处置,其中的任何一种处置行为均可构成犯罪。由于污辱遗体的行为,对死者亲人的伤害最大,还有伤风化,侵犯了社会公序良俗,为道德和法律所不能容忍。

从这件案子可以看出,殡仪馆在逝者的遗体管理上存在一定的漏洞,没有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对遗体可能遭受侵害或损坏的风险,没有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死者的丈夫把妻子的遗体送到殡仪馆后,便与殡仪馆确立了死者遗体的保管合同。殡仪馆在保管死者遗体一事上有过错,应该对犯罪分子侵害死者遗体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做出相应的赔偿。

52岁的河南女子代某从2013年起给她的情人郭某帮忙,伙同另一名山西男子两次在洛南县城盗挖女尸运回山西“配阴婚”牟利,一年间共盗取7具女尸,分得赃款3500元。

郭某早年在洛南住过,他觉得洛南的墓地好挖,便决定到洛南盗尸“配阴婚”牟利。由朋友张某负责砸开墓门,郭某进墓穴盗尸,代某负责望风,每盗得一具女尸,郭某给代某500元的报酬。

2013年3月的一天,代某与郭某、张某乘出租车窜至古城镇,盗走尸骨两具,出卖得赃款9000元,郭某给张某、代某各1500元。2014年3月底,三人又到洛南景村镇盗走尸骨四具,出卖所得赃款14000元,分给张某、代某各2000元。

2014年9月,郭某、张某被洛南警方抓获经法院审理后判刑,代某闻讯出逃,被网上追逃。2019年10月,代某被山西警方抓获后移交至洛南警方。

阴婚, 是为死去的人找配偶。有的少男少女在定婚后,未等迎娶过门就因故双亡。旧民俗认为:如果不替早亡的儿女完婚,他(她)们的鬼魂就会作怪,使家宅不安。于是,便衍生了阴婚习俗。也就是说,为死者找到一具年龄相当的异性尸骨埋在一起,使二人在阴间成为夫妻。配阴婚要举行阴婚仪式。

过去规定,男女定亲后,若婚前男子死亡,女子也要出嫁成亲,拜堂时由亡夫姐妹抱"神主牌"和新娘举行婚礼。新娘从此终身苦守空房,称上门守节、未婚守孝。有的女子不愿上门守寡,另嫁男人,会被认为是第二次婚姻,是“断线女子”。婚后年节要为她的所谓“前夫”祭祀亡灵。如果孩子没有订婚就死了,父母出于对儿女的疼爱,会为死去的儿女配阴婚,以尽到做父母的责任。这个风俗不仅是长者对早逝的儿女的感情寄托,同时也是对一种坟地“风水”的迷信。过去的人们认为:家人的墓地里如果有一座孤坟,会影响家宅后代的昌盛,所以,配阴婚的风俗就流传了下来。

“阴婚”这一古代旧俗早已被时代摒弃,如今仍然有些偏远农村将此陋俗兴起,于是,一些不法人员便以牟利为目的盗窃女尸,出售给他人配成阴婚获利,结果构成了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文列举的侮辱尸体犯罪者和盗窃尸骨为他人配阴婚的人都构成了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也是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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